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川0504司惩274号
被罚款人:聂波,男,汉族,1970年03月1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本院在执行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聂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