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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洋、西安市司法局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陕01民终1307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1-12-11
债权关键字:
赔偿金 合同 劳动争议 驳回
案例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307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洋,男,1986年5月4日出生,回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司法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负责人:张华俊,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坤,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洋与被上诉人西安市司法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被上诉人西安市司法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坤、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洋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驳回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11万元的理由是认为其并未举证证明西安市司法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该理由是对其的法外苛求。因为,其与西安市司法局的内设部门司法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第二次续签的为期三年《劳动协议》,本应在2019年6月30日才能期限届满。但该办公室的时任负责人提前半年主张将其辞退,且又无任何合法理由。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讲,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无理由提前解除合同,未经上诉人同意,就是违法解除行为。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其无需在《劳动协议》之外另负举证责任。这就是说,上诉人在诉讼中举证的《劳动协议》和司法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单方起草的《辞退协议》及提前解除劳动协议的行为,就是认定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其与上诉人劳动关系的证据。(二)、本案诉前的裁决有西安市司法局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内容,但其提起本案诉讼时要求西安市司法局赔偿未办社会保险的损失,尽管与劳动争议裁决不同,但系同一性质的劳动争议,并未绕过诉前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原审以未经过仲裁程序而不予处理,不仅与本案事实不符,也有悖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精神。(三)、其在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陆续得到递增。2019年2月份的工资为2110元。其要求补发的3月份工资和违法解除合同额外加发的一个月工资,均是这个数额。由于劳动争议裁决书以最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上诉人补发3月份的工资,虽与上诉人的主张只差不到50元,但上诉人在起诉时明确提出异议,然而原审判决不屑一顾,仍按劳动争议裁决的错误数额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更不应将法律规定违法解除合同应当另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排除在外。综上说明,原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基本正确(个别地方有出入),主要的问题是适用法律错误,有损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上诉,请求予以改判。

西安市司法局辩称,1、马洋与西安市司法局没有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与西安市司法局无关。2、西安市司法局设立的物业办在马洋被物业办聘用之前被移交给西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简称强戒所)全面管理,强戒所才是物业办的上级单位,马洋在被物业办聘用期间强戒所是物业办的上级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组织。3、西安市司法局不认可一审判决中关于马洋劳动关系的说理,只是出于其他因素考虑不上诉,应驳回马洋的上诉。

马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11万元;2.赔偿未办社会保险的赔偿金23210元和失业保险金812.35元;3.支付拖欠一个月工资2110元,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2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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