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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林业局、郑东西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824行审5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09-08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824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钟山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4002626277D。

法定代表人:李德兴,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震。

被执行人:郑东西,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林罚书字【2019】第14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郑东西罚款5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于2019年10月23日查处郑东西为方便在田里种植油茶,于2019年10月20日上午10时许,在自家旱田里焚烧杂草和茅杆,因风势较大,引起周边旱田走火,后被扑灭,未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违反了开化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4日颁布的《开化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中相关规定及《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擅自野外用火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开林罚书字【2019】第14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郑东西罚款500元,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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