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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纯琼,何绪春等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2021)渝0237司救执5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12-30
债权关键字:
其他案件
案例内容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渝0237司救执5号

救助申请人:何绪春,女,199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救助申请人:何某,女,201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救助申请人暨何某的法定代理人:曾某(系何绪春、何某之母),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救助申请人:王同英,女,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救助申请人何绪春、何某、曾某、王同英系依靠受害人何烈平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受害人何烈平因义务帮工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申请人以面临生活急迫困难,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何绪春、何某、曾某、王同英称:申请人系依靠受害人何烈平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受害人何烈平因义务帮工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巫山县元素广告经营部、重庆馨亚油脂有限公司分别赔付申请人503762.80元、270881.4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导致申请人面临生活急迫困难,请求给予司法救助金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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