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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张庆荣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591行审65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0-12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591行审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开元路100号。

负责人何晓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天红,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庆荣,男,汉族,1961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吴环罚〔201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张庆荣履行缴纳罚款38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张庆荣缴纳罚款38000元。事实和理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4日对张庆荣经营的湖州市森龙家私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止设施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2月5日直接送达给张庆荣,已发生法律效力。迄今张庆荣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4日对经营的湖州市森龙家私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止设施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庆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38000元。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5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张庆荣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2020年8月4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张庆荣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另查明,张庆荣经营的湖州市森龙家私厂系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湖州市森龙家私厂”这个名称并非经工商登记的字号。张庆荣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又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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