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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轸妨害司法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8刑更2697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0-09-23
债权关键字:
刑事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刑更2697号

罪犯陈轸,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青田县人,住浙江省青田县。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浙1121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轸犯虚假诉讼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4月1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20年6月4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丰监狱认为,罪犯陈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一个表扬。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落实社区矫正。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轸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法定刑期,不属于法定不能假释情形,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对执行机关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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