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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旺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案号:
(2021)川0114司惩2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12-01
债权关键字:
虚假陈述 民间借贷
案例内容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川0114司惩2号

被罚款人:彭旺,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现居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在审理(2021)川0114民初11179号原告彭旺起诉被告谢雨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21年10月20日第一次开庭过程中,谢雨芹主张其本人于2021年7月16日中午在ATM机上取款17000元后,当场将该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了彭旺,彭旺否认收到款项并称只认可谢雨芹于2021年7月21日和2021年7月28日两次支付的合计5400元;第二次庭审过程中,谢雨芹出示了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谢雨芹在ATM机取款后走出来将一叠现金交给了彭旺,彭旺拿钱后径直进入自助银行试图将该款存入ATM机但并未成功,之后彭旺走出来与谢雨芹一同离开,彭旺认可该监控视频真实性,承认当时确实收取过谢雨芹的现金,但认为“只收取了5000元,之前被告还差我2000元,还有3000元是本案借款的跑路费、中介费等”,并解释称“因为跟本案没有关系,所以就没有说这个事实”。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案中,彭旺作为当事人,依法负有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陈述的义务,但彭旺在第一庭审中经承办人多次询问均陈述2021年7月16日当天没有收到过谢雨芹给的现金、只认可谢雨芹于2021年7月21日和2021年7月28日两次支付的合计5400元,但在谢雨芹调取监控视频后的第二次庭审中又承认收到过谢雨芹给的5000元并解释称“因为跟本案没有关系,所以就没有说这个事实”。因此,且不论当天彭旺实际收款金额是多少,都足以认定彭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存在故意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即彭旺没有如实向法庭陈述在出借款项之后的实际收款金额,该行为足以认定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在出借款项之后的实际收款金额之事实对于案件审理至关重要,彭旺该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本院决定对彭旺该行为处以罚款惩戒。但鉴于该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彭旺本人也写了悔过书并且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小,本院酌定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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