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583行审9号
申请人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双塘路溪美工商所9-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00MB1633360D。
法定代表人吴紫星,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惠玲,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李爱珍,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申请人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闽泉环罚〔2019〕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部分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经补正材料后,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行政行为。
经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李爱珍的金刚砂回收加工厂未办理评环审批手续、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于2018年10月底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9年3月1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闽泉环罚〔2019〕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处以:一、责令停止建设及限期改正;二、罚款叁拾万壹仟伍佰元。罚款部分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并于2019年3月21日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南环保催告字〔2019〕47号《责令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其十日内自行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部分,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