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08诉前调确14号
申请人:辛某1,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辛某2(系辛某1之子),住山西省静乐县。
申请人:寇某,住太原市。
申请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问某。
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辛某1、寇某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