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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司法救助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2021)陕0928司救执3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09-29
债权关键字:
其他案件
案例内容

陕 西 省 旬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928司救执36号

司法救助申请人:曹文新,男性,汉族,1990年07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包贞贞(系曹文新之妻),女性,汉族,1996年04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司法救助申请人曹文新、包贞贞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在申请执行人曹文新、包贞贞与被执行人汪信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信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包贞贞(系曹文新之妻)系精神残疾人,现需要看病吃药,家中经济负担严重,无任何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旬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8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汪信草支付申请执行人曹文新、包贞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583710.25元。判决书生效后,汪信草未履行给付义务,曹文新、包贞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包贞贞系精神残疾人,近年来因治疗,每年需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且家庭无收入来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曹文新、包贞贞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曹文新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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