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旬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928司救执36号
司法救助申请人:曹文新,男性,汉族,1990年07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包贞贞(系曹文新之妻),女性,汉族,1996年04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
司法救助申请人曹文新、包贞贞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在申请执行人曹文新、包贞贞与被执行人汪信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信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包贞贞(系曹文新之妻)系精神残疾人,现需要看病吃药,家中经济负担严重,无任何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旬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8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汪信草支付申请执行人曹文新、包贞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583710.25元。判决书生效后,汪信草未履行给付义务,曹文新、包贞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包贞贞系精神残疾人,近年来因治疗,每年需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且家庭无收入来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曹文新、包贞贞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曹文新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