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08诉前调确15号
申请人:郭某,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刘某1(系郭某丈夫),住太原市。
申请人:刘某2,住太原市。
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郭某、刘某2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2年1月20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自愿申请调解;二、刘某2同意于2022年1月20日一次性赔偿郭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338元(已履行);三、刘某2已为郭某支付车辆维修费;四、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一次性解决,再无任何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