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开化县林业局、叶永文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824行审7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2-03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824行审76号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钟山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4002626277D。

法定代表人:江旗峰,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震。

被执行人:叶永文,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林业局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森公罚书字【2020】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叶永文罚款10041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群众举报,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叶永文涉嫌滥伐林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叶永文在十几年前从本村村民廖某处流转来一处山场土名叫“桃树湾”,2019年12月,被执行人叶永文在未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经济利益,雇杨林镇新源村村民胡某到“桃树湾”山场采伐杉木,该山场属于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经鉴定,共采伐杉木85株,计蓄积9.2973立方米,折材积5.5784立方米。被执行人叶永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4月9日作出开森公罚书字【2020】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叶永文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共计425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10041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