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27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公安局。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浙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青锋,公安局民警。
被执行人童长成,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家住淳安县。2007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7日间,因盗窃先后四次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淳公(千)行罚决字[2019]5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罚款五十元和加处罚款五十元等裁决内容。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上午,童长成在淳安县××镇××路大自然网吧内吸烟。申请人认定童长成的行为已构成违禁吸烟,根据《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改正。同日,向其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决定书还告知了逾期不缴纳罚款而应按日百分之三承担加处罚款的内容。2020年5月19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