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02行审23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496号。
法定代表人邱华萍,局长。
被执行人蒋华,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市监处字[2019]21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加处罚款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温市监处字[2019]21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蒋华,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51000元,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9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