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21)陕0928司惩25号
被拘留人:李某某,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徐某某拒不履行本院(2018)陕0928民初1189号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款(六)项和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某某拘留15日,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