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2)渝0115司救执4号
救助申请人:游贤文,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救助申请人游贤文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全部赔偿,导致生活急迫困难,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游贤文称:游贤文与陈金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5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陈金全应赔偿游贤文455627元,但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仅执行到位9万余元。游贤文系一级伤残,终身护理依赖,后续还会产生高额医疗费,家庭仅有其及妻子的养老金收入,儿子无收入来源,医疗开支大导致家庭贫困。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25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25日20时许,陈金全驾驶渝××**号两轮摩托车,搭载游贤文、余长江由川维向晏家方向行驶,在途经长寿区化中大道福安药业路段时,撞上公路中间隔离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陈金全负全部责任,游贤文、余长江无责任。游贤文受伤后,被送往长寿区人民医院急诊,后送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7月12日,经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游贤文为一级伤残、终身护理依赖等。2020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20)渝0115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游贤文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有:医疗费212000元、误工费2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元、护理费9125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482895元、鉴定检查费2450元,合计826045元。因游贤文在陈金全不同意其乘坐车辆、车辆已搭乘一人的情况下执意搭乘陈金全驾驶的车辆,导致车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增大,且系好意同乘,故陈金全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金全应向游贤文赔偿495627元,扣除其已支付的40000元,还应支付455627元。遂判决:一、陈金全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游贤文455627元;二、驳回游贤文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7.45元、保全费1520元,由陈金全负担2859.07元,由游贤文负担1758.38元。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金全未向游贤文支付相应款项,游贤文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2020)渝0115执3073号案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拍卖陈金全的房屋、提取陈金全的养老金等执行措施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3月,本案已执行到位110944元。
另查明,申请人游贤文的近亲属包括妻子沈淑芳,68岁,已领取养老保险,患有高血压病2级(高危)等疾病;儿子游佐勇,45岁,自述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