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1976052204610526197605227037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0)陕05司惩复1号
复议申请人:李存才,男,1976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复议申请人李存才不服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6司惩596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李存才提出,其是因借据确实真实,才在立案谈话时陈述借款可能存在,具体待查账后再做确定,笔录记载与本人陈述存在差异,其签字时未对笔录严格核对,不构成虚假陈述。之后,其并未查询到郑卫斌该笔借款的入账记录,郑卫斌也未就该笔债务进行过催促,而且其也曾为公司出具“预约借款”的借条,因此请出借人对自己的主张进一步举证,未作虚假陈述。在对银行流水质证时,因郑卫斌提交证据不符合逻辑,其对证据不认可是如实发表质证答辩意见。综上,其在诉讼中没有任何虚假陈述的内容,请求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罚款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查明: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2020)陕0526民初596号原告郑卫斌诉被告李存才、XX城县丝香居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存才于2020年3月18日在阅读了民事起诉书和借条副本后,向法庭确认案涉借款属实、约定月息、偿还部分借款等事实;于2020年3月27日庭审中陈述借条为预约条据,以没有收到款项为由否认借款发生;于 2020年3月31日在法庭询问其与原告郑卫斌有无其他经济往来及其向郑卫斌三次转款的原因等案件关键事实时,多次回答“记不清了”、“我解释不清”等。另查明:李存才拒绝在保证书上签字、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