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2)鲁0784司惩805号
被拘留人:李京元,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新国、李京芳与被执行人李京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李京元在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