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73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洪,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杨**,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洪与被执行人杨**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435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3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名下有位于四川省兴文县五星镇XX村XX房屋,本案中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但该房屋系农房,且房屋价值较本案执行标的相差较大,本案中未予处置。另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名下有渝XX号车辆,本案中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车辆,本案中亦无法处置。除上述反馈的财产信息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案款未受清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