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20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坤鹏,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
负责人:刘建民。
再审申请人王坤鹏因与被申请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西政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坤鹏申请再审称,根据西政鉴定中心在2017年9月28日作出的《补充说明函》,西政鉴定中心承认即使缺少一份医嘱单,也不影响鉴定的受理,可以完成鉴定结论。一、二审法院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补充说明函》进行全面、客观核查,认定事实错误。西政鉴定中心作为知名鉴定机构,违法作出《终止鉴定告知书》,剥夺王坤鹏的鉴定权利,造成王坤鹏、施正艳在与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失去了关键性的有利证据,最终导致败诉的结果。西政鉴定中心违法终止鉴定的行为与王坤鹏的败诉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给王坤鹏带来了直接损失,西政鉴定中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王坤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坤鹏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王坤鹏应就西政鉴定中心实施了侵权行为、西政鉴定中心存在过错、王坤鹏遭受损失、西政鉴定中心的侵权行为与王坤鹏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王坤鹏、施正艳诉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2017)皖0303民初727号]的审理过程中,经王坤鹏、施正艳申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委托西政鉴定中心对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6月14日,西政鉴定中心作出《终止鉴定告知书》,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王坤鹏认为西政鉴定中心存在违规终止鉴定的行为,向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进行了投诉。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受理后,认为西政鉴定中心的《终止鉴定告知书》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但存在引用条款不全面的情形,责令西政鉴定中心作出整改。西政鉴定中心在2017年9月28日作出《补充说明函》,对终止鉴定的原因、理由等事项进行了解释。因此,《终止鉴定告知书》并未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引用条款不全面的情形也得到了纠正,西政鉴定中心终止鉴定的决定并非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