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鲁0102司惩4号
被罚款人:杨某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贾某某与原审被告济南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贾某某与济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恶意串通,以虚假转账方式,给济南某公司制造虚假债务,其目的和最终结果,不仅转移了济南某公司的财产,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也严
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挑衅了司法权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再审期间,虽然杨某某已认识到错误,并写出书面承诺,但其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鉴于涉案金额较大,本院在对原审调解书予以撤销的同时,应对杨某某依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