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鲁0783司惩10号
被拘留人:李辉,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生,住寿光市。
本院在执行朱佳、郭秀莲与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李辉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辉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