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27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公安局。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浙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青锋,公安局民警。
被执行人方天云,男,汉族,1941年7月11日出生,家住淳安县。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淳公(姜)行罚决字[2020]0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罚款五百元和加处罚款五百元等裁决内容。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下午,方天云伙同方贤武、方平林在重大突发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在伊家坞村路边小店门口,以扑克牌押“牛牛”的方式赌博,赌资较大。申请人认定伊家坞村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五百元、收缴赌资1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直接送达。该决定书还告知了逾期不缴纳罚款而应按日百分之三承担加处罚款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