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02行审17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496号。
法定代表人邱华萍,局长。
被执行人彭来发,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市监处字[2019]26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加处罚款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温市监处字[2019]26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12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彭来发,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20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