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21)陕0928司惩33号
被拘留人:刘其海,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XX镇XX社区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刘其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其海拒不履行本院(2020)陕0928民初602号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款(六)项和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刘其海拘留15日,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