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90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嘎,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司法,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再审申请人郭嘎因与被申请人司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3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郭嘎申请再审称,司法找到我帮忙为他人办理去烟草工作事宜,我没有这个能力,通过李净(静)找到翟重赏。司法与翟重赏见面亲自协商的安排工作事宜,价格7万元。司法让其妻子直接转给翟重赏2.5万元,余款由于支付宝的原因,只好借用我的微信转给李净再转给翟重赏,翟重赏收到后直接给司法出具了7万元的收条。我只是介绍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原审法院认定系委托合同关系,并在确认无效后,没有驳回司法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因此,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司法请托郭嘎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为他人办理工作,原审认定双方之间就此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正确。该委托事项损害他人平等就业权,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原审认定该委托合同无效亦正确。郭嘎接受委托后虽经司法同意将该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但其仍应对第三人的选任错误并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据此原审判决郭嘎返还案涉费用并无不当。因此,郭嘎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返还后郭嘎的自身损失问题,其可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