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302行审7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宽带路7号。
负责人潘道光,局长。
被执行人丁嫚嫚,女,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卫公罚[2018]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丁嫚嫚履行加处罚款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于2018年6月8日作出温鹿卫公罚[2018]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9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丁嫚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14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9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