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旬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928司救执35号
司法救助申请人:龚纪奎,男性,汉族,1962年04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龚纪奎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在申请执行人龚纪奎与被执行人夏全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全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龚纪奎生活十分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旬阳县人民法院(2018)陕0928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夏全伟支付申请执行人龚纪奎劳务报酬5400.00元、诉讼费5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夏全伟未履行给付义务,龚纪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龚纪奎肢体伤残二级,无法正常劳动,被执行人夏全伟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龚纪奎陷入生活困难。龚纪奎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