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824行审62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系原开化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4MB1B426912。
法定代表人:王东,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嘉凌。
被执行人:汪南锋,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衢环开罚字【2019】20号决定对被执行人汪南锋罚款6万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衢环开罚字【2019】20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6日进行巡查,发现被执行人经营的开化宏锋铁锅厂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该厂建设项目未经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该厂的法人代表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汪南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汪南锋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汪南锋个人罚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