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汪南锋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824行审62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09-23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824行审62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系原开化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4MB1B426912。

法定代表人:王东,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嘉凌。

被执行人:汪南锋,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衢环开罚字【2019】20号决定对被执行人汪南锋罚款6万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衢环开罚字【2019】20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6日进行巡查,发现被执行人经营的开化宏锋铁锅厂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该厂建设项目未经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该厂的法人代表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汪南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汪南锋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汪南锋个人罚款6万元。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