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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峰、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1民终1227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0-12-15
债权关键字:
驳回
案例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终1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峰,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华,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万科明天广场C座公寓4080室。

法定代表人:王欣,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铁峰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11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张铁峰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重审时应予查清。上诉人张铁峰于2019年7月25日起诉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因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注销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张铁峰于2020年1月15日起诉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关于劳动者张铁峰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在一审重审时应予以审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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