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旬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928司救执3号
司法救助申请人:何在文,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旬阳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何在文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在申请执行人何在文与被执行人李启双、郭琛琛、郭都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启双、郭琛琛、郭都都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在文生活十分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旬阳县人民法院(2018)陕0928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李启双支付原告何在文劳务报酬38000元,被告郭琛琛、郭都都对上述债务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判决书生效后,李启双、郭琛琛、郭都都未履行给付义务,何在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何在文患有脑梗,常年需要药物治疗,需要他人照顾生活,家庭经济困难,又因被执行人李启双、郭琛琛、郭都都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何在文陷入生活困难。何在文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