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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光与朝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9)辽1302行初89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10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1302行初89号

原告张春光,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孙艳芳,女,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朝阳市司法局,住所地朝阳市友谊大街三段22-16号。

法定代表人赵巨岩,局长。

委托代理人宗玉柱,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艳侠,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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