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1302行初89号
原告张春光,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孙艳芳,女,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朝阳市司法局,住所地朝阳市友谊大街三段22-16号。
法定代表人赵巨岩,局长。
委托代理人宗玉柱,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艳侠,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