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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陈先福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327行审26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0-22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27行审26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学院中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潘黄星,局长。

被执行人陈先福,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环苍罚[2019]13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作出温环苍罚[2019]13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0年1月13日公告省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220000元。2020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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