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08诉前调确16号
申请人:马某,住太原市。
申请人:高某,住太原市。
申请人:武某,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高某(系武某之夫),住太原市。
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某、高某与武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2年1月21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