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802司救执20号
救助申请人:崔某某。
救助申请人崔某某以其在与陕西省石油化工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榆林南服务区西加油站、榆林市福莱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一案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崔某某称:崔某某诉陕西省石油化工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榆林南服务区西加油站、榆林市福莱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未获实际履行,且申请人因涉案事故造成其多处骨折,无收入来源,家庭确实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