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易友和与内江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川0105行初42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14
债权关键字:
第三人 所有权 债权人 债权 股东权利 请求权 鉴定人 驳回
案例内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105行初42号

原告易友和,男,汉族,1953年4月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张勉(系原告易友和所在社区推荐公民),男,汉族,1953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惠聪(系原告易友和所在社区推荐公民),男,汉族,1956年1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特别授权。

被告内江市司法局,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玉环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900008510267D。

法定代表人朱世昌,该局局长。

负责人毛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荣贵,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蒲鹏英,四川视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省司法厅,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00828313XE。

法定代表人刘志诚,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谢耀锋,该厅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中伟,该厅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第三人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城路2号9栋附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510000754718377A。

法定代表人孙志萍,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光涛,该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刁永东,四川视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易友和不服被告内江市司法局对其举报投诉作出的处理及被告四川省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受理后,向被告内江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谨诚鉴定所)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易友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勉、张惠聪,被告内江市司法局的负责人毛挺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荣贵、蒲鹏英,被告四川省司法厅的委托代理人谢耀锋、肖中伟,第三人谨诚鉴定所的委托代理人吴光涛、刁永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第三人谨诚鉴定所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没有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江市中区法院)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没有将鉴定费收费标准告知内江市中区法院,当事人没缴纳鉴定费的情况下,不按照鉴定依据的要求,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内谨司[2008]资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将内江市福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新公司)每平方米造价1200元以上的地下车库评估为每平方米500元,违法低估360万元,且鉴定人张录勇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系虚假评估。原告向被告内江市司法局投诉上述情况,内江市司法局不依法调查处理,作出不予处理的回复。被告四川省司法厅复议维持了内江市司法局的回复。综上,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内江市司法局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易友和投诉四川省谨诚司法鉴定所的回复》;2.撤销被告四川省司法厅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川司复决字[2019]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确认第三人谨诚鉴定所作出的内谨司[2008]资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虚假评估并依法撤销;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