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司惩复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彭雷,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房湖南省长沙县福林镇泉源村合力组**,身份证号码4301211989********。
复议申请人彭雷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沅江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的(2021)湘0981执3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彭雷提出,其从未恶意转移过财产或者低价转让财产,不存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沅江法院在未冻结其账户、扣划其财产情况下,直接下达罚款决定严重侵害合法的财产权益,请求撤销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