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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遵义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黔行终725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0-09-08
债权关键字:
诉讼标的
案例内容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行终72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健,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司法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府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汪立,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小云。

委托代理人韩露。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谌贻琴,省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程。

上诉人张健因诉遵义市司法局、贵州省人民政府司法卫生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黔01行初8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6日,张健母亲在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时死亡。2013年,张健诉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受理。同年6月8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云外委鉴字函第63号《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函》,委托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遵医鉴定中心)对李国林在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治疗期间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7月25日,遵医鉴定中心于2013年9月22日出具《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国林死亡原因不明确,医方对李国林的诊疗过程中,补钾治疗符合诊疗原则,无医疗过错”。2014年5月26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民一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已经开庭质证,该鉴定书内容规范,分析意见详细,无瑕疵,本院予以采信”,并依据上述鉴定意见判决驳回张健的诉讼请求。张健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作出(2014)筑民一终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上述一审民事判决。张健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5)黔高民申字第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张健的再审申请。后张健继续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16年2月5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筑检民监〔2016〕5201000010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以人民法院驳回张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为由,不支持张健的监督申请。

2019年,张健认为遵医鉴定中心作出涉案《鉴定意见书》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及适用标准错误,故要求遵义市司法局对上述鉴定行为进行查处。遵义市司法局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案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以“被投诉人遵医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已经司法审查,内容规范,分析意见详细,无瑕疵,未发现其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情形。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由,决定对遵医鉴定中心不作处理。张健不服遵义市司法局作出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19年8月27日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案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遵义市司法局在2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贵州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张健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黔府行复决字〔2019〕1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遵义市司法局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为由,维持遵义市司法局作出的遵市司决〔2019〕2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张健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遵义市司法局作出的遵市司决〔2019〕2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判决遵义市司法局对张健的三个投诉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撤销黔府行复决字〔2019〕1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决贵州省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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