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陕0602司救执13号
救助申请人:李胜利,男,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宝塔区半山上,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2020)陕0602执458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李胜利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本院于同年11月27日予以立案,该案现已办理终结。
救助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理由是:申请执行人李胜利本人也一直在外边打工,工资收入微薄,家里有父母年老在家,也没有经济收入,我母亲也一直有结核病,一直在吃药,更增加了家里的负担,李胜利与其老婆在2016年的时候离婚了,有一个六岁的女孩跟着他妈妈,现在正在上幼儿园,李胜利还要每月支付抚养费,在2019年11月份,申请人李胜利检查出来有肺结核,总共住了五十多天院,一直在治疗,现在出院后也要每天吃药,每隔半个月复查一次,期间看病用钱也是借的,因为病情现在无法进行打工,没有了经济收入来源,整个家庭都无法生活下去。且申请人李胜利的工资是九个人的共同工资,当时工资由被执行人景涛写成欠条打给了李胜利一个人,由李胜利投诉到宝塔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本院调取了李胜利在宝塔区劳动监察大队相关材料,查明该工资数额是九个人工资的总额。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维多利亚洗浴有限公司、景涛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维多利亚洗浴有限公司、景涛不能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而申请执行人李胜利无经济收入来源,因看病花去家里所有积蓄,还欠下了外债。
救助申请人李胜利提交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区劳仲字(2019)第0851号仲裁裁决书。
本院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1、救助申请人李胜利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2、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维多利亚洗浴有限公司、景涛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的查询回执;4、汇报材料及合议庭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