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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司法救助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2021)陕0802司救执13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12-02
债权关键字:
交通事故
案例内容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802司救执13号

救助申请人:刘哲,男,汉族,生于1995年2月19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救助申请人刘哲以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刘哲称:原告刘哲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未获实际履行,家庭生活困难,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且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后续治疗费用无力独自承担,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15万元。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刘哲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8民终17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立即偿还申请人刘哲各项损失553095.45,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94元,合计559689.45元,执行费7990元。但在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刘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外,本院将被执行人传唤到庭,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无任何履行能力,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已公安布控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电话可以联系,但无法查找,本院已经采取布控措施,据双方当事人确认被执行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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