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缙 云 县 人 民 法 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浙1122司救执4号
救助申请人:周海雄,男,1957年9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救助申请人周海雄以其在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周海雄称:2018年11月28日,丁海升驾驶无号牌福田五星牌三轮自卸货车在缙云县岭口村下周路段时越过中心单实线与对向丁爱叶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丁爱叶当场死亡,经缙云县交警部门认定,丁海升负事故全部责任。缙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浙1122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丁海升赔偿死亡赔偿金499120元、丧葬费3054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155元,共计人民币559824元,丁海升已赔偿人民币31000元,余款人民币528824元丁海升未主动履行。缙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丁海升除农村房屋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丁海升患恶性肿瘤已于2021年7月死亡。周海雄年纪大,身体不好,无收入来源,目前生活困难,特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9年1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丁海升交通肇事罪一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海雄、麻启妹、丁立登、周缙龙、周群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浙1122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丁海升赔偿给周海雄、麻启妹、丁立登、周缙龙、周群芝死亡赔偿金499120元、丧葬费3054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155元,共计人民币559824元,丁海升已赔偿人民币31000元,余款人民币528824元于判决生效后即交本院代转。判决生效后,丁海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海雄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丁海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丁海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丁海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丁海升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并于2019年6月25日对丁海升采取了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浙1122执15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程序。此外,丁海升已于2021年7月去世,该案无法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