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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成、保定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冀06行终154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0-10-26
债权关键字:
公证 利害关系人
案例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6行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成,男,193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司法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75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五进,该局局长。

上诉人赵国成因被上诉人保定市司法局公证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4行初1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且根据保定市司法局关于对原告反映原保定市第四公证处公证问题的答复意见,原告所诉公证书是否是公证处出具尚待查验,故,原告赵国成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赵国成的起诉。

上诉人赵国成上诉称,上诉人诉(2007)保四证民字第297号公证书是保定第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为真,其公证的内容是虚假的,保定市司法局失于监管行政违法。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认为保定市第四公证处“公证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公证处系国家行政单位,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公证处在法律的规范下“依法从政”,系行政行为。高碑店法院称保定市司法局对上诉人“答复意见”所诉公证书是否系第四公证处出具“尚待查验”,而直接认定公证书非第四公证处出具错误。上诉人起诉被告具有事实根据,理由如下:1.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认定对国土资源局、保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的证据中,保四证民字第297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不认可;2.赵燕伟不承认(2007)保四证民字第297号公证书系伪造,上诉人也未帮助其办理过公证书。保定市司法局不承认公证书系第四公证处出具负有举证责任;3.赵燕伟不具伪造公证书的条件,称其伪造有悖生活常理;4.司法局称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是印章的鉴定,对于取材的真伪没有证据证明,且鉴定中心对公证书的真伪没有定论。司法办案机关未认定鉴定结果;5.保定市司法局对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回函,足以证明公证书系保定第四公证处出具;6.高碑店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84行初127号行政裁定书;确认(2007)保四证民字第297号公证书违法;撤销(2007)保四证民字第297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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