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辽0181民督74号
申请人: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哈牛支行,住所地新民市中兴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关庆财,男,汉族,1973年09月10日出生,住址新民市。
申请人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关庆财于2017年11月21日在我行贷款30000元,截止2022年5月6日贷款余额为2667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1月20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7375%。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清偿贷款本息。现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关庆财给付申请人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6670元,利息13347.69元,合计40017.69元,(此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6日)及2022年5月7日起至贷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年利率9.7375%,逾期利息及罚息按贷款年利率9.7375%加收30%计算。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