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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勇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2021)陕0802司救执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12-02
债权关键字:
交通事故
案例内容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802司救执1号

救助申请人:贺勇勇,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榆林市横山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救助申请人贺勇勇以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贺勇勇称:贺勇勇诉万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未获实际履行,且申请人因涉案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治疗负担重,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2万元。

经审查查明:原告贺勇勇与被告万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2019)陕0802民初1214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贺勇勇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802民终1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121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迟延履行责任告知条款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二、变更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121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贺勇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000元。三、变更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121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万某某赔偿贺勇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2868.14 (已付34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贺勇勇负担4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万某某负担655元。后因被告万某某未按照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贺勇勇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陕KXXXXX号比亚牌车辆(2010年3月26日注册)、陕KXXXXX号东风牌车辆(2018年5月17日注册),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万某某及陕KXXXXX号比亚迪牌车辆、陕KXXXXX号东风牌车辆申请公安布控,但至今未有反馈。故申请人贺勇勇因其继续护理治疗且其生活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于2020年11月17日申请司法救助,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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