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1)湘08司救执7号
救助申请人:黄辉,1976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系健康权纠纷案受害人。
救助申请人黄辉以其在健康权纠纷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黄辉称:2018年,张友才、赵金桃夫妻邀请严清国定制钢架棚,严清国雇佣申请人、沈清平进行施工。施工时发生爆炸,造成申请人受伤。法院判决严清国、徐宏赔偿申请人232142.76元,张友才、赵金桃赔偿申请人106875.1元。该案在执行中,张友才、赵金桃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执行了严清国、徐宏8204.3元。查封了严清国、徐宏一套房屋,但该房屋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均已流拍,现尚有229151.7元未执行到位。此次事故造成申请人四级肢体残疾,烧伤处于恢复期,不能晒太阳、干重活,因治疗尚欠有近十万债务。申请人母亲曾桃妹已七十来岁,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大女儿高中毕业刚刚步入大学,小儿子黄晨在上小学。家庭的重担全靠妻子汤艮红在外务工维持,现家庭生活步履维艰,故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金5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8年张友才、赵金桃夫妻邀请严清国为其年迈的父母龚楚荣、张青香家搭建钢架棚。同年8月5日,严清国安排沈道平、黄辉进行施工时,因无安全防护措施加之操作不当,引起爆炸。该事故中,沈道平、龚楚荣、黄辉不同程度烧伤,后龚楚荣死亡。黄辉受伤后在常德烧伤整形医院住院治疗47天,花费医疗费257073.75元,出院后又前往医院诊疗花费4115.2元。法院判决前,严清国、徐宏向黄辉支付了72500元,张友才、赵金桃向黄辉支付了15000元。经过张家界市维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黄辉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需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误工期120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821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严清国、徐宏共同向原告黄辉赔偿232141.7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友才、赵金桃共同向原告黄辉赔偿106875.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后张友才、赵金桃不服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湘08民终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12日,黄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