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旬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陕0928司救执34号
司法救助申请人:罗晓鸿,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旬阳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罗晓鸿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在申请执行人罗晓鸿与被执行人刘明殿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明殿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晓鸿生活十分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9刑终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刘明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晓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打印费、后续治疗费等物质损失的90%,即50937.633元。判决书生效后,刘明殿未履行赔偿义务,罗晓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罗晓鸿系在册贫困户,为二级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因被执行人刘明殿无可供执行财产致申请执行人罗晓鸿陷入生活困难。罗晓鸿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