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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梅宽、柳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
(2020)桂71行终368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发布日期:
2020-12-18
债权关键字:
鉴定 本案争议 超越职权 赔偿损失 程序合法 驳回
案例内容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桂71行终36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梅宽,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铝业公司含笑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司法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海关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达,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涛,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228号双福雅苑1栋14层。

法定代表人王溪,主任。

孙梅宽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司法局、第三人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明桂鉴定中心)投诉处理答复一案,不服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桂7102行初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孙梅宽于2017年7月24日因身体不适到平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怀疑其有肠道肿瘤建议行肠镜检查,由此产生医疗纠纷。孙梅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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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县人民医院诉至平果县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孙梅宽申请对“平果县人民医院在整个实施诊疗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4月30日,由平果县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委托明桂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5月6日明桂鉴定中心收到司法鉴定费7700元,具体收费项目为:医疗过错评定鉴定费3500元,专家会诊费4000元,复印费、工本费、邮寄费200元,合计7700元。2019年7月1日明桂鉴定中心作出明桂司鉴中心〔2019〕司鉴字第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44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平果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孙梅宽的整个实施诊疗中,院方已尽到医疗注意义务,但存在病历书写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来进行书写病历的过错。孙梅宽认为明桂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向柳州市司法局进行投诉,柳州市司法局于2020年1月16日受理投诉,并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柳司复〔2020〕3号《关于孙梅宽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3号答复),认定:⒈明桂鉴定中心收取医疗过错评定鉴定费3500元符合规定;⒉明桂鉴定中心应予退还孙梅宽支付的专家会诊费4000元;⒊孙梅宽对明桂鉴定中心作出的44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的异议不属于投诉事项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孙梅宽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柳州市司法局作出的3号答复;本案诉讼费用由柳州市司法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柳州市司法局作为明桂鉴定中心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受理孙梅宽的投诉。

柳州市司法局在收到孙梅宽的投诉后,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作出了答复,故柳州市司法局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孙梅宽投诉明桂鉴定中心的资质问题,经审理查明,明桂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员取得了合法的司法鉴定资质,并且鉴定事项属于明桂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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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的执业类别,依法能够从事涉案的司法鉴定工作。关于孙梅宽投诉的医疗过错评定鉴定费、专家会诊费问题,根据桂价费〔2017〕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二)法医临床鉴定收费项目第19项“医疗过错评定3500元”的规定,明桂鉴定中心收取医疗过错评定鉴定费3500元符合上述规定;又根据桂价费〔2017〕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明桂鉴定中心邀请专家参与鉴定前未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达成协议,故此项费用应由明桂鉴定中心承担,柳州市司法局的答复中对此予以确认并要求明桂鉴定中心应退还专家会诊费4000符合上述规定。而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进行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即鉴定意见的内容、结论是否正确不是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的情形,被告无权评判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及专门知识对鉴定事项作出的专业性判断意见。因此孙梅宽对44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的异议不属于柳州市司法局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的情形。

综上,明桂鉴定中心收取4000元专家会诊费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孙梅宽对明桂鉴定中心的该项投诉成立,柳州市司法局经过立案调查,对该行为予以纠正符合相关规定。至于孙梅宽对明桂鉴定中心的其他投诉理由则不能成立,孙梅宽亦无其他证据证实明桂鉴定中心存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故柳州市司法局作出的3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孙梅宽诉请撤销柳州市司法局作出的3号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孙梅宽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孙梅宽上诉称,其对柳州市司法局3号答复中关于4000元专家会诊费的处理意见不满意。明桂鉴定中心没有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协议便违规收取专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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