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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锡华、青岛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
(2020)鲁02行终61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0-12-17
债权关键字:
建设工程 鉴定 程序合法
案例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鲁02行终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生锡华,男,汉族,1957年11月22日出生,住青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司法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万振东,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文渊,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文,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楠,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生锡华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2行初135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9日以网络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生锡华,被上诉人青岛市司法局出庭负责人副局长李文渊及委托代理人叶文、董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1日,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对黄岛区地铁R3线井冈山路——嘉年华区间1号竖井及横道爆破与傲海星城小区5号楼墙体开裂及负一层防水层破坏渗水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2018年7月20日,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出具青诚司鉴[2018]司鉴字第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岛区地铁R3线井冈山路——嘉年华区间1号竖井及横道爆破与傲海星城小区5号楼负一层防水层破坏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与墙体裂缝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负有一定责任。该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人为原告生锡华、案外人陈照甫。后相关当事人提出投诉,认为上述鉴定系超出业务范围执业。2019年8月22日,被告对于生锡华、陈照甫涉嫌超出登记业务范围执业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原告进行了询问。2019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告知书,告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处理。2019年11月15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原告拟处罚事实和理由,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11月21日,被告青岛市司法局向原告生锡华作出青司罚决字〔2019〕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生锡华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被告也对陈照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原审另查明,原告生锡华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登记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执业范围为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鉴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及屋面质量鉴定。

原审再查明,2019年5月10日,青岛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请示,涉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2019年6月4日,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出具意见,认为涉案鉴定内容涉及“爆破”后产生工程质量影响鉴定,按照《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鲁司〔2015〕38号)第十九条第(一)规定,此鉴定内容属于建筑工程灾后(包括地震、火灾、洪水、山体滑坡、爆破等)质量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作为本市司法行政部门有权作出涉案行政处罚,被告主体适格。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存在超出登记业务范围执业。《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是指运用建设工程相关理论和技术,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装饰质量和存在的质量问题、损害程度、因果关系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包括以下鉴定事项: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设计质量鉴定;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鉴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鉴定;建筑安装工程(包括给水、排水、采暖、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等)质量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及屋面质量鉴定;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管网、隧道、轨道交通、市政设施等)质量鉴定;绿色、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鉴定;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鉴定;建设工程灾后(包括地震、火灾、洪水、山体滑坡、爆破等)质量鉴定。”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包括对工程本身的质量(问题)、损害程度及因果关系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即不仅包括工程本身质量(问题)还包括因果关系鉴定,因而对爆破与建筑工程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属于上述业务分类中“建设工程灾后质量鉴定”范畴,该业务不属于原告执业资格证登记的执业范围。故被告认定原告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事实清楚,作出涉案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行政处罚前未出示证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保障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对原告进行了处罚告知,保障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处罚前出示证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生锡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生锡华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对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黄法鉴字第250号《司法鉴定委托书》作出的涉案鉴定报告,不属于建筑工程灾后质量鉴定,没有超出业务范围。该次委托鉴定的要求和目的,是为了确认傲海星城小区5号楼负一层存在受损情况的产生原因,与地铁爆破施工有无关系,如有关系,关系多大,最终确认划分赔偿责任和损失。因爆破而产生的渗水、裂缝等受损情况只是鉴定申请方的怀疑和猜测,本次鉴定在没有确认是因爆破而产生的受损的情况下,需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多方面逐一排除会产生受损情况的原因,最终才可确认受损的原因,从而判断是否与爆破相关以及相关程度。假若受损情况与爆破无关,那其进行受损原因的分析则完全不属于建筑工程灾后质量,而属于正常工程受损因果关系、参与度的鉴定。本次鉴定中,因5号楼上部分主体结构是通过地基基础传递至中风化岩层,不会因场地土的下沉造成损坏,就直接可以排除了是因爆破振动作用下造成底板裂缝等破坏现象,因此本次鉴定不属于建设工程灾后质量鉴定。二、建筑工程鉴定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四大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及环境损害类)鉴定业务。2019年1月23日山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停止“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司办[2019]4号),建筑工程鉴定不属于四大类范畴,不再纳入司法行政部登记管理的范围,不再受《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的管制,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范畴,司法行政部门不能依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做出涉案行政处罚。三、本次鉴定涉及的民事案件,二审法院并没有因该次鉴定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否认鉴定意见,已采信爆破与墙体裂缝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负一层防水层破坏不属于灾后鉴定范围与爆破不存在因果关系。四、因鉴定意见对其不利,投诉人妄图推翻鉴定意见恶意投诉,鉴定退费只是不得已而已,这也是所有带有公共服务性质机构的无奈。综上,请求法院:1、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行初135号行政判决,依法撤销青司罚决字[2019]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青岛市司法局辩称,1、上诉人提出的鉴定报告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没有超出业务范围的理由,我局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2、上诉人称建筑工程鉴定不属于司法类鉴定业务,我方认为省司法厅发布的(2019)4号文件是作为我们作出的涉案处罚的依据,我们认为上诉人曲解了该通知的含义;3、上诉人称法院没有因此次鉴定超出业务的范围否定鉴定意见的说法,原审已查明;4、上诉人投诉称投诉人为恶意投诉,我方认为是上诉人的主管臆断。请求维持原判。

关于原审法院的审判程序,上诉人未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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