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8)皖08行辖107号
陈晓旭:
你因不服安庆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以及安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应当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本通知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