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辽01行终6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步兆东,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旱地农林研究所教授,住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司法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王佩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胜,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司法厅,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
法定代表人林志敏,该厅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刚,该厅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35号德隆大厦206室。
法定代表人金月辉,该鉴定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良柱,该鉴定所鉴定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该鉴定所鉴定人。
上诉人步兆东因行政答复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行初3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8年9月27日,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第三人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对黑色小刀牌电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时接触部位、车辆行驶速度、事故形态分析进行鉴定。同年10月18日,第三人作出了编号为沈汽工鉴[2018]第1813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黑色小刀牌电动车与行人的接触部位应为其车体前部右侧;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的行驶速度约为26km/h;事故形态为2018年9月26日18时20分许,朝阳县葫六线六家子镇西山村路段,电动车沿葫六线西侧由北向南行驶,时速26km/h,至事发地点时遇到自西侧路口步行上葫六线的行人,行人双手斜端铁锹由西向东步行进入路口,而后转向南,背向北侧,面向南,与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前部右侧接触行人,碰撞后电动车倒地向南滑行,停止在葫六线西侧。原告步兆东先后两次向被告辽宁省司法厅递交上访申请材料,辽宁省司法厅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2019年6月18日作出辽司鉴投转〔2019〕56号及辽司鉴投转〔2019〕65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材料转办单要求被告沈阳市司法局依法调查处理,被告沈阳市司法局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沈司鉴投补〔2019〕14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原告对投诉问题进行补充材料。原告提交了日期为2019年7月4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疑投诉函及相关材料,请求:1、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汽工鉴[2018]第181329号)系虚构事实,编造而成;2、收缴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非法所得;3、让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公开向社会承认执法的错误;4、让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公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5、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210113044),法定代表人张丹;6、根据相关法律严惩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张丹;7、根据相关法律严惩司法鉴定人员张某、代良柱;8、沈阳市司法局给投诉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沈阳市司法局受理原告投诉后,经调查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沈司鉴投答〔2019〕26-1号关于步兆东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沈汽工鉴[2018]第181329号)系虚构事实,编造而成”的问题。根据调查情况和现有证据,未发现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代良柱、张某在本次投诉涉及的鉴定执业活动中存在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情形,您的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第144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二、关于鉴定委托违法的问题。根据调查情况和现有证据,未发现被投诉人在本次投诉涉及的鉴定执业活动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3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您的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第144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三、关于鉴定时间违法的问题。根据调查情况和现有证据,未发现被投诉人本次投诉涉及的鉴定执业活动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32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您的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第144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四、您在投诉材料中提出的其他问题均是专业技术问题,属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因此,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第144号令)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对该部分投诉的处理。综上,关于您提出的“收缴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非法所得”、“让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公开向社会承认执法的错误”、“让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公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根据相关法律严惩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以及“根据相关法律严惩严惩司法鉴定人张某、代良柱”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关于您提出的“取消中国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210113044)”的请求,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原告不服答复意见书,向辽宁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辽宁省司法厅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辽司复决字〔2019〕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沈阳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步兆东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步兆东不服,起诉来院。
另查明,证号为210113044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显示,机构名称为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鉴定业务范围为机动车性能检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颁证机关为辽宁省司法厅。